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凭刑初字第3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0-31

案件名称

(2013)凭刑初字第30号被告人方桥安故意伤害一案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凭祥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凭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桥安

案由

故意伤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凭刑初字第30号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方桥安(绰号“阿铭”),男,1994年2月17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凭祥市,公民身份号码×××0319,壮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广西××自治区凭祥市××南山村××号。因本案于2013年2月25日被珠海市公安局拱北派出所刑事拘留,羁押在珠海市看守所,同年3月1日被凭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11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凭祥市看守所。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以凭检刑诉(2013)2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方桥安犯故意伤害罪,于2013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莫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方桥安到庭参加诉讼。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曾于2013年6月6日,建议本案延期审理,本院依法同意后,于2013年7月6日在凭祥市人民检察院建议下恢复了对本案的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2年8月30日晚,许某某(另案处理)因被“张八”(姓名不详)等人殴打。为了报复对方,第二天19时许,许某某纠集被告人方桥安及卢金杰、梁立、许高榕、廖千云、马文庸(公诉机关均另案处理)等十几人携带砍刀、西瓜刀、牛角刀、水管等器械到市区寻找“张八”等人。许某某一伙人在市区到处寻找,都没有发现“张八”等人。23时许,许某某一伙人来到屏山路食品公司路段时,看到被害人巫芝庆在原“阿佬烧烤摊”对面的桌球室打桌球,许某某指着巫芝庆说昨晚被打时这个人也在场,于是,梁立与许某某提着刀进入桌球室把巫芝庆拉出来,巫芝庆见状,十分害怕,拔腿就跑。梁立见巫芝庆要跑举刀就朝巫芝庆后背砍了一刀,方桥安、许某某、卢金杰、许高榕、廖千云、马文庸等人纷纷冲上前,围着巫芝庆,用刀具、水管等物对其进行殴打,巫芝庆被打倒在地,几次爬起来想跑,但又被打倒,最后巫芝庆被打倒在地,动弹不得,许某某一伙人见状,便四处逃离。后巫芝庆被人送至凭祥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不久,又被送至解放军303医院救治。治疗期间,巫芝庆一直昏迷不醒,至2013年2月19日,巫芝庆因救治无效死亡。经法医鉴定,死者巫芝庆系因被他人用条状钝器打击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失致使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凭祥市人民检察院为其指控的事实向本院提交并在庭审上举证、质证了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书、户籍证明、巫芝庆的伤情病历、解剖照片及住院病历、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人周某某、许某某、苏某某的证言、伤情鉴定以及尸检报告及鉴定结论通知书、抓获经过、同案犯梁立、许高榕、马文庸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被告人方桥安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等证据。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根据上述指控的事实及证据,认为被告人方桥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人死亡,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应以故意伤害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出庭公诉人提出本案被告人方桥安系主犯,应按照其参与的全部罪行进行处罚。被告人方桥安具有持械具伤害他人应酌情从重处罚,但其认罪态度好应酌情从轻处罚等情节的量刑建议。被告人方桥安对起诉书所指控的犯罪事实与罪名均没有异议。被告人方桥安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理查明,2012年8月30日晚,许某某(公诉机关另案处理)因被“张八”(姓名不详)等人殴打。次日19时许,为了报复对方,许某某纠集被告人方桥安及梁立、卢金杰、许高榕、马文庸、廖千云(公诉机关均另案处理)等十几个人携带砍刀、西瓜刀、牛角刀、水管等器械到市区寻找“张八”等人,但一时间没能找到。23时许,许某某一伙人来到屏山路食品公司路段时,看到被害人巫芝庆在原“阿佬烧烤摊”对面的桌球室打桌球,许某某指着巫芝庆说昨晚其被打时此人也在场,于是许某某等人提着刀进入桌球室把巫芝庆拉出来,巫芝庆见状十分害怕,拔腿就跑。梁立见巫芝庆要跑举刀就朝巫芝庆后背砍了一刀,方桥安、许某某、卢金杰、许高榕、廖千云、马文庸等人见状都纷纷冲上前,围着巫芝庆,用刀具、水管等物对其进行殴打,其中方桥安用西瓜刀朝巫芝庆的后背和后脑各砍了一刀,卢金杰用手中的钢管朝巫芝庆的背上打了一下以及头部打中两下,许高榕用手中的牛角刀朝巫芝庆屁股和右大腿刺了各刺了一刀,廖千云用手中的砍刀划中巫芝庆的手臂,马文庸用水管打中巫芝庆的手臂。巫芝庆几次被打倒在地,爬起来想跑,但都被许某某、梁立、卢金杰、马文庸、许高榕、廖千云等人打倒,最后巫芝庆被打倒在地再也动弹不得时,许某某等人见状后才四处逃离现场。事发后巫芝庆被人送至凭祥市人民医院进行抢救,不久又被送至解放军303医院救治,治疗期间,巫芝庆一直昏迷不醒,至2013年2月19日,巫芝庆终因救治无效死亡。经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被害人巫芝庆系因被他人用条状钝器打击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失致使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上述认定的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在本案庭审上予以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材料证实:1.凭祥市公安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破案报告,证实本案的案发、立案、破案的经过,被告人方桥安系被动归案。2.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方桥安出生于1994年2月17日,案发时已达负刑事责任年龄。3.被害人巫芝庆的伤情病历、解剖图片以及住院病例等相关材料,证实案发后,巫芝庆的伤情状况,其在死亡前为重伤。4.现场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后,犯罪嫌疑人方桥安对案发现场进行辨认,现场位于凭祥市屏山路原阿佬烧烤对面151号至三岔路口的路段。5.凭祥市公安局市区责任区刑警队抓获经过、证明,证实2013年2月25日8时许,公安民警在广东省珠海市红蜻蜓有限公司将网上追逃人员方桥安抓获并予以羁押,证实被告人方桥安系被动归案,没有自首情节。6.证人周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农历7月14日晚,方桥安打电话跟其说,他和许某某在屏山路206路口附近被人追打,叫其过去接他回宿舍。其于是开摩托车送方桥安回宿舍。大概到了凌晨3、4时其就去到大连城猴子山集中,许某某和“老鼠”说今晚找不到人,明晚继续找人。农历7月15日晚上9点,其和马文庸、方桥安刚下班,许某某就过来等他们一起去昨晚集中的地方拿刀和水管。之后开车在街上找,在屏山路有个岔路口通往河堤那里附近有个打桌球的地方,许某某看见那晚打他的人在桌球室里就和一帮人进入桌球室,当时其在门口拿着一根水管等他们。不到一会儿有警察巡逻过来,其就拉马文庸往206方向跑了。其和马文庸开车又返回去,看见“老鼠”和另外一个人在那里,许某某说上去打那个人,然后一帮人就跟上去,其当时坐在车上,看见许某某拿牛角刀,“啊权”拿牛角刀,方桥安拿西瓜刀,“老鼠”拿砍刀,马文庸左手拿着一根水管,右手拿着一把自制砍刀,其他人其叫不出名字,但都拿着水管和刀,冲上去了殴打被害人,具体怎么殴打其没有看清楚。大概过了两三分钟许某某等人就跑过来上车,其就拉着马文庸和一个不懂名字的人往白云中学方向那条路开,到了一个牛栏的地方停下来后,“老鼠”和“啊权”就拿刀和水管去藏,其在路边等。大概过了七八分钟后,然后其就送阿杰去猪肚鸡饭店宿舍了。7.证人许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30日晚上12点多,其和女友回宿舍经过祥河路口被“张八”、朱世鸣等人拦住,“张八”等人踢了其几脚,又用钢管往其头上、肩膀、手臂打了几棍。其回到宿舍后就打电话叫蒙建鑫过去接其去买药,后来蒙建鑫也被“张八”等人用刀砍了手臂一刀,车也被砸坏了。其随后就打电话给梁立说了其和蒙建鑫被打的事情,并说要去找“张八”等人报复。之后其等人就互相联络,随后,梁立、廖千云、许高榕、卢金杰、马文庸、苏某某、方桥安、周某某、廖国庆、廖伟良、农强、廖章、陆祥、其等一共14人,许高榕和陆祥带了6把砍刀、1把西瓜刀、1跟水管,开了3辆摩托车、3辆助力车在市区找“张八”等人报仇,但没有找到。第二天,许高榕打电话告诉其说看到朱世鸣等人,于是其叫许高榕接其到大连城藏刀的路边等其他人。随后,梁立和廖千云把刀和水管拿出来,许高榕、廖千云、陆祥、苏某某、卢金杰、梁立、其等人分别拿好刀具、水管。之后其等人开三辆车到猪肚鸡饭店门口等马文庸、方桥安、周某某、廖国庆。到22时许,廖伟良自己开着一辆车搭农强来到,随后一行15人在市区找朱世鸣、“张八”等人。到屏山路的桌球室的位置时,梁立指着里面打牌的一个人问那个人昨晚是否在场,其看了一下说在场。于是其等人就拿着刀棍走过去,其指着那名男子问该男子是否打过其。这时廖伟良突然喊有警察。于是其等一伙人就跑开了。卢金杰和梁立两人跑到路口下去的祥河边,其和许高榕、李艳婷三人在东盟港正门的祥河边,之后,方桥安和廖千云分别打电话问其在哪里,之后就来找到其了。梁立也打电话跟其说:到刚才桌球室那里,直接进去打他了。于是其等人就回到桌球室那边,其拿着牛角刀、梁立拿着自制砍刀、卢金杰拿着水管,三人先走进桌球室,梁立抓住那个人的肩膀叫他出来,那个人问出来做什么,其回答说出来就知道了。梁立拉着那个人出来了三四米,那个人突然转身往警务站方向跑,梁立就举起砍刀往他后背砍去,不知道砍中没有,那个人就倒下了,之后那个人爬起来折回想往祥河路口跑时,卢金杰就拿水管往那个人的头部打了一棍,那个人就趔趄撞到其身上了,把其也撞倒了,其起来后就打开牛角刀砍那个人,但因为之前被打伤的手臂很痛,没有砍到那个人身上,之后也没有去追那个人。许高榕就拉住那个人后背的衣服,用牛角刀捅了一两刀到那个人的臀部,那个人一边跑,卢金杰、梁立、廖千云、方桥安、廖国庆、马文庸就追着那个人用刀砍、用水管打。那个人被打倒在地上两三回,当时场面很乱,其具体没有看到梁立等人打那个人具体的部位。最后那个人被打得跑不了了,其就喊不要打了,上车走了。之后其就来到凭祥市水厂的路边,方桥安说他衣服上都是血,梁立和其提议方桥安把衣服烧掉。于是方桥安就脱下衣服用打火机烧了。其等人把砍刀、牛角刀、水管等放在路边一起,其的牛角刀自己收好了。打架前,其知道那些水管除了卢金杰拿的比较小之外,其他的都是粗的,打架后其见到卢金杰手上的水管都打弯了,其就跟卢金杰说:你那么厉害,水管都打弯了。卢金杰回答说就得打了他头上几下而已。之后卢金杰说和苏某某有事情,叫廖伟良送他们走,走前卢金杰还向其要走了牛角刀防身。等方桥安烧好衣服后,其开车到了许高榕父亲租来屠牛场的路口,大家谈起打人的情况,许高榕说拉住那名男子捅了两刀在该男子的屁股上,牛角刀上都是血,但不知道两刀都捅中了没有。其问方桥安为什么衣服上都是血,方桥安说那个人跑到他面前来,他就砍了那个人后背一刀,那个人倒地后,他又砍了一刀在那个人的后脑的位置。后来许高榕、梁立就拿刀具、水管等到许高榕家的屠牛场放好。之后其就离开了。当晚动手打那个人的除了其外,还有梁立、廖千云、许高榕、卢金杰、马文庸、方桥安、廖国庆。打架时,苏某某、廖伟良、陆祥站在车旁没有参与,农强和廖章在遇到公安跑散时就没有回来。打架时,其和许高榕都是拿牛角刀、方桥安拿的是一把西瓜砍刀,廖国庆、马文庸、梁立拿的是自制砍刀,卢金杰拿的是一根水管,廖千云拿的是砍刀还是水管其没有注意看,但手里是拿着东西。其看见卢金杰用水管打中那个人头部两次,梁立用刀砍那个人后背,廖千云也用手上的东西打了那个人。当时有七八个人一起上去打,其他人具体打中什么部位其就没有看清楚。8.证人苏某某的证言,证实2012年8月31日上午10时许,卢金杰从广东深圳坐车回凭祥,其去凭祥市汽车站接他,其在车站接到卢金杰后,卢金杰马上接到许某某打来的电话,电话中,许某某说他在30日晚被“张八”、朱思明等几十人打了,叫其等人去大连城,于是其就和卢金杰坐三轮摩托车去到大连城凤祥阁前面的一个路口,其到那里时除了在猪肚鸡酒楼上班的马文庸、“阿明”(穿白色T恤,黑色七分裤)、陈杰、龙州仔还没有到,其他人都到了。有人提议打架的时候每个人都要拿工具,其朝地上仔细看,清楚的看见地上放着9把长砍刀、4把西瓜刀、4条钢管,同时“黑权”的腰际挂着一把牛角刀。不一会,大家各自拿起刀具、钢管,其也拿一条钢管。“阿明”开一辆黑色的助力车搭乘“梁森”,其开着“梁森”白色助力车将钢管放到助力车上搭乘一个其不认识的“黑权”的友仔,“黑权”开着他的摩托车搭乘他的女友李艳婷和许某某,“龙州仔”开一辆摩托车搭乘一个和他在猪肚鸡饭店工作的友仔,还有一辆车牌尾数为“359”的摩托车,也坐着三个人。之后在猪肚饭店,陈杰和马文庸也开着一辆助力车跟着,再后来,廖国庆也上了陈杰的车,陈杰、廖国庆拿了西瓜刀,马文庸拿了钢管。之后其等15个人,分乘6辆车到了206路口时,许某某说:刚才路过食品公司斜对面的一家台球室时,发现有一个男子跟前一天晚上打我的朱思明、“张八”等人是一伙的,我们要不要过去打他呢?于是大家就商量过去拉那名男子出来先问问。到那里之后,许某某就进去找那名男子,卢金杰等其他人也进去,其在外面等,不到一分钟,就有公安开警车过来了,于是许某某等人就回到车上,一起逃跑了。在东盟港电影院门口处,许某某就说:大家上去拉他出来打,打完就跑。然后,其等人就又折回台球室,除了其、李艳婷及另外一男子看车外,其他人都持刀具、钢管跟着许某某冲进去找那男子,那男子看见他们持刀具冲进去,就往门外跑,就那时,许某某用长砍刀往那男子后背部砍过去,砍中了,那男子随后摔倒在地,卢金杰就上前用钢管向那男子后部位打去,其他人也持刀具、钢管上去捅他、打他,之后其等人就跑了。之后就把刀具藏在了“黑权”的老爸杀牛的地方。9.(崇)公(刑)鉴(法)字(2013)27号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书及鉴定结论通知书,证实案发后被害人的伤情状况、身体多处受伤,特别是脑部损伤严重,被害人巫芝庆系因他人用条状钝器打击头部造成严重颅脑损导致中枢性呼吸循环功能衰竭经抢救无效死亡。该鉴定结论已经告知双方当事人。10.崇左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崇)公(刑)鉴(法)字(2012)第00096号法医物证DNA检验鉴定书,证实公安机关依法对扣押的12把工具都进行了鉴定,其中第9、10号工具是铁水管,其他均为刀具。经检验,5、9、10号检出人血,1、2、3、4、6、7、8、11、12号均未检出血迹。11.同案犯马文庸于2012年9月2日16时10分至18时30分、2012年9月29日11时5分至12时25分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证实2012年8月31日21时,其下班看到许某某、梁立等人在猪肚鸡门口等其和廖国庆、方桥安、陈杰、周某某,他们把带来的刀具和水管给其等人后,就叫其等人一起上车分乘四部助力车,去寻找前一天殴打许某某的人。其到屏山路那边的台球室找到一个男的,许某某去问那名男子昨天打他的人在哪里,那名男子说不知道。正好一部警车经过,于是其就开车跑开了。接着其跟周某某二人开了一部助力车到屏山路屠宰场旁边的小巷水坝处接梁立,然后其他人也过来了。之后其等人开到动漫电影院附近商量打那名男子,接着其等人就开车到之前的台球室去找那名男子。梁立拿着一把自制的长砍刀,卢金杰拿着水管,方桥安拿着西瓜刀,陈杰拿着一把长砍刀。后来其看见那名男子被拉出来后,那名男子想往东盟商业港方向跑,但跑了几米就被摔倒在地上,随即就被梁立、许世权、廖千云、方桥安等人殴打。那名男子随后挣脱又转身往206方向跑,但刚跑到屏山路与河堤路岔路口的电线杆旁,又摔倒了,接着梁立等人又上去殴打那名男子,那名男子之后又爬起来往坡下跑,在坡旁边又摔倒了,之后又一次被殴打,等那名男子没有反抗后,梁立等人散开,那名男子爬起来往桌球室跑,那时其正好站在坡上面,就用水管向那名男子打过去,正好打中他的右手臂位置。之后其等人就散开跑了,其等十几个人在旧三中路口附近那里停下来看见方桥安上衣有血,方桥安就将上衣脱下来用火烧掉了。12.同案犯梁立于2012年9月2日1时50分至5时38分、2012年9月29日11时5分至12时35分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证实其绰号“老鼠”,2012年8月30日晚,许某某告诉其说,许某某等人被巫芝庆的朋友打了,于是当晚其就召集了十几个人到凭祥市区到处寻找殴打许某某的那些人,但没有找到。31日晚上,其和许某某、马文庸、许世权、“阿明”(姓方,不知道具体名字)、廖千云、卢金杰等十几个人带着西瓜刀、自制砍刀、铁水管、牛角刀等器具,开着六辆摩托车、助力车再次在凭祥市市区寻找打了许某某的那些人进行报复。其在屏山路与祥河路T字路口处附近时,见到巫芝庆和他的朋友在一家桌球室打牌,其等人都下车拿着西瓜刀、自制砍刀、铁水管、牛角刀等器具,一起进入该桌球室责问巫芝庆当晚是谁打了许某某等人,此时不知道谁喊说有公安来了,于是其等人都跑出来分散骑车跑开了。过了几分钟,其十几人一起到东盟港电影院楼下附近,一起商量后回到桌球室找巫芝庆,于是其带一把自制砍刀跟许某某先走进桌球室,跟巫芝庆说有些事出来聊一下,然后就把巫芝庆拉出桌球室。刚将巫芝庆拉到门口,巫芝庆突然挣脱向往屏山路供电局方向跑。其看到巫芝庆跑开,就拿着自制砍刀追并往巫芝庆身上砍,其砍的时候巫芝庆摔了一跤,其感觉没有砍中,而巫芝庆马上爬起来折回往屏山路与祥河T字路口处跑,他刚跑到该路口就被人拦住了,于是许某某等人就跟着一起拿工具上来围着巫芝庆打,当时,其看到许世权拿牛角刀冲上去朝巫芝庆的腰部和腿部各捅了一刀,许某某也拿牛角刀上去捅了巫芝庆一刀,具体捅中那里其就不清楚了,而“阿明”则拿一把西瓜刀朝巫芝庆的后脑部砍了一刀,后巫芝庆受伤倒在地上,其见巫芝庆爬不起来了,就乘车往竹芽方向逃跑,一起开车来到许世权的父亲租住在板弄屯对面的屠牛场路口处停下,一起聊了十多分钟。期间,“阿明”说他用西瓜刀砍中巫芝庆的后脑部一刀,许世权说他用牛角刀捅中巫芝庆腰部和腿部各一刀,许某某也说拿牛角刀捅了巫芝庆一刀,但捅中什么部位他也不清楚,马文庸说他用铁水管打巫芝庆,廖千云也说他最后还用刀砍中巫芝庆的手臂。之后一些人就把刀和铁水管等器具留下来然后就都开车回去了。其和许世权就将这些刀和铁水管等器具拿到许世权父亲的屠牛场那里,在门口见到有一个空的蛇皮袋,于是就将这些器具装进蛇皮袋,藏进了屠牛场的烂衣柜里,之后就都回家了。13.同案犯许高榕于2012年9月2日0时5分至3时45分、2012年9月29日11时5分至12时45分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证实农历七月十四日(阳历8月30日)深夜,许某某打电话给其说他在屏山路被绰号“温鸡”、张八、朱思明等人打了,让其叫人帮忙,其打电话给梁立,约好在许某某被打的地方集中。约十分钟后,其去到了约定地点,看见集中在一起大约有20人左右,其粘贴车牌后,就一起去找“瘟鸡”、朱思明等人报复,但找不见。凌晨4点钟左右,其到连城交警扣押的违章停车场附近,把刀具藏在大灯下面的草丛里,大家商量农历十五晚上10点钟再来集中。十五日晚上10点钟,其和梁立、廖千云、许某某、马文庸、陆祥、廖伟良、“张”、“明”、“龙”、“茂兴”、“金杰”、“大头”等人来到大连城放刀的地方,大家分拿刀、水管,当时其带了一把牛角刀,许某某拿一把牛角刀,梁立拿了一把长砍刀,“茂兴”拿一把长砍刀,马文庸也拿一把长砍刀,陆祥拿一把长砍刀,廖千云也是拿一把长砍刀,“明”拿两把西瓜刀,“金杰”拿一条水管。拿好凶器后,其等人一起开车在街上逛,在屏山路食品岔路口发现一个台球摊,“巫芝”和他的友仔坐着赌“三公”。许某某去质问“巫芝”,并用牛角刀顶住跟“巫芝”赌钱的人说当时他也在场打。这时廖伟良大喊说公安来了。其就开车到食品岔路口下面卖单车店附近停下来。许某某说刚才赌钱的那个人(指“巫芝”)好像是在场的。其提议再去找那个人谈谈。于是,大家开车上到岔路口坡停下来。梁立一人拿着长砍刀走进台球摊用力把“巫芝”拉出门外,许某某让“巫芝”上车,但“巫芝”转身挣脱开,梁立就用长砍刀横扫砍过去,但没有砍中“巫芝”,而“巫芝”跑开时摔倒在地上,“巫芝”爬起来想往东盟港方向跑时,梁立用手挽住“巫芝”的脖子往后拉一下,其一伙人都喊“打他、打他”,于是一帮人就围上去打。当时,除了陆祥、“大头”、“龙”、廖伟良等四人看守车外,梁立、廖千云、许某某、马文庸、“明”、“茂兴”、“金杰”等人都打“巫芝”了,他们围着“巫芝”打,而“巫芝”跑来跑去,场面很乱。当“巫芝”跑出包围圈往其斜对面跑来时,其上前拦住他,用牛角刀刺中“巫芝”的右大腿、屁股两刀,看见“巫芝”倒在地上后,其就过来开车走了,其他几个还追上去砍打“巫芝”几下,后来“巫芝”爬起来走向台球摊门前去,其一帮人就开车跑了。跑到板弄屯对面山谷其父母杀牛的地方,大家检查身上衣服有没有沾血迹,“明”发现上衣沾有血迹后立即把衣服烧掉了,而马文庸的裤子有血,他说回家后再烧。后来,梁立就把大家打架用的砍刀、水管去藏起来就离开回家了。14.被告人方桥安在公安机关所作的供述,证实其绰号“阿铭”,2012年8月30日晚上,许某某打电话跟其说昨晚被人打了,让其赶紧过去帮忙。于是其就骑上摩托车赶去,其刚到屏山路杀猪场附近就被人追打,其就往唐会KTV方向跑去。大约过了半个多小时左右,许某某打电话给其说他刚才是被巫芝庆的朋友追打的,打伤了身体很多部位。8月31日晚,许某某就召集其和马文庸、“黑权”、梁立、廖千云、卢金杰等十几个人带着西瓜刀、自制砍刀、铁水管、牛角刀等器具,一起共开着七八辆摩托车、助力车在凭祥市区到处逛,寻找前晚打了许某某的那些人进行报复。晚上22时30分许,其逛到屏山路杀猪场附近的一家桌球室时,见到巫芝庆在打桌球,许某某说那天被打时巫芝庆也在场,其就把车停在桌球室附近的路口,然后梁立带一把自制砍刀跟“黑权”等人进去把巫芝庆拉出桌球室门口来,想问巫芝庆当晚一起打许某某的那些人是谁。其他人就守在桌球室周围。当梁立和“黑权”等人将巫芝庆拉到桌球室门口时,巫芝庆突然挣脱梁立和“黑权”,想往屏山路杀猪场方向跑,梁立和“黑权”就拿着特制砍刀追并往他身上砍。其一伙人见状也就都拿着西瓜刀、自制的砍刀、铁水管等工具一起追上去砍打巫芝庆。当时其手里拿着一把西瓜刀,其追上巫芝庆时就用手里的西瓜刀砍了巫芝庆背部和后脑部各一刀。因当时比较混乱,具体谁打了巫芝庆身上的哪个部位其看不清楚,其只看见卢金杰手里拿着一根铁质水管去打巫芝庆,当巫芝庆被打伤倒在地上后,其一伙人就一起乘坐车子往竹芽村方向逃跑,当晚其一伙人先到“黑权”父亲的屠牛场,在该屠牛厂里面,其将西瓜刀交给马文庸,就驾车回家了。上述证据形成完整的证据链锁,证实了被告人方桥安等人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的事实存在,因此本院对上述证据予以采纳。关于同案犯梁立、许高榕、马文庸在公安机关的讯问笔录应否作为定案证据采纳的问题,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公安机关对梁立在2012年9月2日1时50分至5时38分、2012年9月29日的两次讯问、对许高榕2012年9月2日0时5分至3时45分、2012年9月29日的两次讯问、对马文庸在2012年9月2日、26日、29日的三次讯问都依法向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送达了书面到场通知书,告知了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到场参加未成年被告人的讯问且有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签字签收通知书,在讯问笔录上也分别有被告人的监护人的签字,公安机关在讯问时依法履行了告知义务,所以上述讯问是合法有效的,依法应予以作为证据采纳。但是公诉机关在对梁立在2012年9月2日12时15分时至14时42分的讯问、对许高榕在2012年9月2日12时15分至14时45分的讯问,没有证据证实已依法通知未成年被告人的监护人到场,所以上述讯问取得的程序上不合法,违反了证据合法性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依法不应作为证据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方桥安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公诉机关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其犯故意伤害罪罪名成立。在共同故意犯罪中,被告人方桥安起主要作用,依法应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方桥安持械伤害他人,依法应酌情从重处罚,但被告人方桥安认罪态度较好,能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所以对于凭祥市人民检察院提出被告人方桥安具有持械伤人应依法酌情从重处罚、当庭自愿认罪应依法酌情从轻处罚等量刑情节的建议,本院予以采纳。综上所述,本院根据被告人方桥安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四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方桥安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5日起至2025年2月24日止。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执行完毕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崇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五份。审 判 长  米阳东代理审判员  丁 敏人民陪审员  韦建才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吴学娟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第二十五条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第二十六条......。......。......。对于第三款规定以外的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第五十五条剥夺政治权利的期限,除本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外,为一年以上五年以下。......。第五十六条对于危害国家安全的犯罪分子应当附加剥夺政治权利;对于故意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投毒、抢劫等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犯罪分子,可以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第五十八条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刑期,从徒刑、拘役执行完毕之日或者从假释之日起计算;剥夺政治权利的效力当然施用于主刑执行期间。被剥夺政治权利的犯罪分子,在执行期间,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公安部门有关监督管理的规定,服从监督;不得行使本法第五十四条规定的各项权利。第六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