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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23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冯少林与唐山市丰润区福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冯少林,唐山市丰润区福泰商贸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2374号原告冯少林,农民。委托代理人焦双亮,河北靖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福泰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唐山市丰润区西黄各村南。法定代表人何印福,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冯少林与被告唐山市丰润区福泰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冯少林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少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90元,减半收取195元,由原告冯少林负担。审判员  杨慧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桂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