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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1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0

案件名称

临沂市新曙光食用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诉邵长清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沂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罗民一初字第2143号原告临沂市新曙光食用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理人邢涛,董事长。被告邵长清。被告李艳芬。本院在审理原告临沂市新曙光食用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邵长清、李艳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临沂市新曙光食用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主动撤回起诉,是对其诉权的合法处分,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临沂市新曙光食用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300元,减半收取2150元,由原告临沂市新曙光食用油运输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诸葛晓鲁人民陪审员 高 永 福人民陪审员 孙 秀 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齐 可 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