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涡刑初字第0042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刘成成犯危险驾驶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涡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涡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成成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
全文
安徽省涡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涡刑初字第00427号公诉机关涡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刘成成,男,1988年9月5日出生,汉族,安徽省涡阳县人,住本县丹城镇岭孜行政村西岺孜自然村***号。被告人刘成成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2年9月18日到涡阳县公安局投案,同日被涡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涡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涡检刑诉(2013)34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成成犯危险驾驶罪,于2013年8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涡阳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金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成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4月26日20时50分,被告人刘成成持C1型驾驶证驾驶号牌为浙BG05**轿车,行驶至涡阳县向阳路与紫光大道交叉口附近处,被涡阳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涡东中队执勤民警查获,刘成成经接受酒精呼气检测,检测结果为167.4mg/100ml,后经对刘成成进行血液精酒含量检验鉴定,其血液酒精含量为112.43mg/100ml,属醉酒状态。另查明,被告人刘成成涉嫌危险驾驶于2013年9月18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关供述了自己的罪行。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成成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户籍信息,案件查获经过,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车辆照片,证人孙科学的证言,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成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辆,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被告人刘成成具有自首情节并愿接受财产刑处罚,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刘成成的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刘成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宣告缓刑三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已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审判员 刘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梁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