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36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06-26
案件名称
原告关见川与被告石现普等三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南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关见川,石现普,聂云普,聂先普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361号原告关见川,男,汉族,1983年4月24日生,住南乐县。委托代理人郭智城,南乐县城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石现普,男,汉族,成年,住南乐县。被告聂云普,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被告聂先普,男,汉族,成年,住址同上。委托代理人郭海英,南乐县产业集聚区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关见川与被告石现普等三人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关见川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关见川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关见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征收50元,由原告关见川负担。审判员 安庆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张晓璐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