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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乳商破字第2-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06-30

案件名称

乳山市运输公司申请破产清算破产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乳山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乳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乳山市运输公司

案由

申请破产清算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2006年)》: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乳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乳商破字第2-1号申请人乳山市运输公司。住所地乳山市胜利街。法定代表人刘吉刚,任经理。2013年8月14日,申请人乳山市运输公司以资不抵债,无法继续经营为由向本院申请进行破产清算。本院查明:乳山市运输公司成立于1993年8月18日,注册资金为535万元,系集体所有制企业,位于乳山市胜利街西首,共有职工196人,离退休职工175人。公司自1998年停产至今。根据申请人提交的资产负债表,截止到2013年5月31日申请人的资产总额为8351464.79元,负债合计9702118.71元,欠职工劳动债权32521447.10元,所有者权益为-33872101.02元。本院认为:债务人住所地为乳山市胜利街西首,因此,本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申请人属于集体所有制企业,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条、第三条、第七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受理乳山市运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本裁定自即日起生效。审判长  徐建义审判员  力阳帆审判员  谢凤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于景清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