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包执字第0116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安庆市华盛塑料有限公司与安徽天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安庆市华盛塑料有限公司,安徽天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包执字第01168号申请执行人:安庆市华盛塑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庆市宜秀区罗岭镇花元工业园,组织机构代码55459755-8。法定代表人:吕昭应,总经理。被执行人:安徽天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合肥市包河区临湖社区,组织机构代码75489111-0。法定代表人:梁德岁,董事长。本院在执行安庆市华盛塑料有限公司与安徽天为商贸有限责任公司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的线索,本院依法调查也未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13)包民二初字第00579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潘正海代理审判员 牛春风代理审判员 夏 凯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夏云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