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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金磐商初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1

案件名称

周文涛与李妍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磐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磐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文涛,李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磐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金磐商初字第73号原告:周文涛。委托代理人:周闪电,浙江泽大律师事务所义乌分所律师。被告:李妍。本院在审理原告周文涛与被告李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周文涛自愿申请撤回起诉,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文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259元(已减半收取),公告费200元,合计2459元,由原告周文涛负担。审 判 长  施江飞人民陪审员  陈灯旺人民陪审员  陈德信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陈玉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