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禹民一初字第005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04-30
案件名称
夏从升与张永西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蚌埠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从升,张永西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禹民一初字第00552号原告:夏从升,男,1953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委托代理人:王龙怀,凤阳县武店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永西,男,1961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蚌埠市禹会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夏从升诉被告张永西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夏从升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夏从升承担。审 判 长 汪 婕代理审判员 常启彪人民陪审员 胡林利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周书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