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梨民一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德权与被告张大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295号原陈德权,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梨树镇正阳委四组。身份证220322195712150057被告张大威,男57岁,汉族,现住梨树县梨树镇疾病防治中心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权与被告张大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申请撤回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艳江审判员 张海燕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亚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