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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梨民一初字第29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6-02-03

案件名称

原告陈德权与被告张大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大威

案由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梨民一初字第295号原陈德权,男,1957年1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梨树县梨树镇正阳委四组。身份证220322195712150057被告张大威,男57岁,汉族,现住梨树县梨树镇疾病防治中心院内。本院在审理原告陈德权与被告张大威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申请撤回告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大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0元,原告负担。审判长  赵艳江审判员  张海燕审判员  王立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亚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