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鼓民初字第409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9-01-31

案件名称

原告朱惠媚与被告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的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朱惠媚;徐宁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3)鼓民初字第4090号 原告朱惠媚,女,1979年11月2日生,汉族,住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被告徐宁,男,1973年2月19日生,汉族,住本市鼓楼区(未到庭)。 原告朱惠媚与被告徐宁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方再非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惠媚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徐宁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审理,本院依法缺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朱惠媚诉称,2010年11月,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双方约定年利率10%,被告于2011年11月26日前向原告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共计人民币55000元。但至今被告未向原告还款,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归还借款本金利息共计55000元。 被告徐宁应诉时对借款事实认可,但表示暂时没有钱还款。后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参加开庭审理。 经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在网上玩游戏时相识,2009年双方和朋友聚会在南京见面。2010年11月27日,被告向原告借款人民币5万元,双方约定借期一年,年利率10%,被告于2011年11月26日前向原告归还本金及利息。同年11月29日,原告通过银行向被告账户汇入人民币5万元。但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与被告联系还款事宜,未果。原告于2013年6月25日向本院起诉,被告应诉时表示借款属实,但暂时没有钱归还。 以上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据、汇款凭证及原告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真实有效。原告将借款出借给被告后,被告应当按照双方的约定按期归还借款本金及利息。现被告逾期不归还借款,原告要求被告按约定还款,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支持。双方约定的利率,并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本院予以支持,被告应按该利率向原告支付借款利息。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八条第一款、第九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第六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徐宁一次性向原告朱惠媚归还借款本金50000元,利息5000元,共计人民币55000元。 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案件诉讼费1175元减半收取587.5元,由被告承担(该款原告已预交,被告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方再非 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 见习书记员  祁兰清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