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青执字第11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07-10
案件名称
黄现标与南宁市中联金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现标,南宁市中联金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青执字第1152号申请执行人黄现标。被执行人南宁市中联金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168号翡翠园小区会所三楼。法定代表人王知一,总经理。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青民一初字第464号民事判决书,并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全面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南宁市中联金牌物业管理有限责任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4320元至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账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全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游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