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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驿民初字第4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7-08-28

案件名称

陈永威与杜瑞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永威,杜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驿民初字第411号原告陈永威,男,1981年3月21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被告杜瑞,女,1979年10月6日出生,汉族,住驻马店市驿城区。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永威与被告杜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自愿撤回起诉,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永威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300元减半收取16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李胜利审 判 员  李 虎人民陪审员  宋 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孙瑞云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