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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5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宁波九洲圣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与董丽静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宁波九洲圣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董丽静,圣豹电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一终字第59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宁波九洲圣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斌。委托代理人:周卓琦。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董丽静。委托代理人:田桂枝。原审第三人:圣豹电源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诉讼代表人:叶天峰。委托代理人:冯锐。委托代理人:陈国财。上诉人宁波九洲圣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因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宁海县人民法院于2013年6月18日作出的(2013)甬宁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7月2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8月12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宁波九洲圣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七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宁波九洲圣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2013)甬宁民初字第132号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生效。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上诉人宁波九洲圣豹电源有限责任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曹 炜审 判 员  周 娜审 判 员  陈士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代书记员  许玲儿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