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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怀民一初字第026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志与唐福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唐福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2659号原告:唐志,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唐福春,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志与被告唐福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志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唐志新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新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