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怀民一初字第0265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唐志与唐福春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怀远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远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志,唐福春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怀远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怀民一初字第02659号原告:唐志,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被告:唐福春,男,1975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怀远县,现住江西省。本院在审理原告唐志与被告唐福春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唐志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要求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唐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志撤回起诉。案件受理140元,减半收取70元,由原告唐志新负担。审判员 蒋祝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葛新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