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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澧民垱初字第27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08-05

案件名称

(2013)澧民垱初字第274号刘某某与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撤诉裁定书

法院

澧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澧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某,王某某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澧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澧民垱初字第274号原告刘某某,女。委托代理人江学明,湖南中锋法律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王某某,男。委托代理人曹慰,湖南城头山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代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某与被告王某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某以邻里间应当和睦相处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刘某某负担。审 判 长  赖怒江审 判 员  肖大富人民陪审员  张儒富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汤梓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