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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临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576号原告陈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唐国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敏红第1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