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临民初字第57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08-04
案件名称
陈某与郭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桂林市临桂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桂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郭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临桂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临民初字第576号原告陈某。被告郭某。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诉被告郭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提出撤诉申请,是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陈某撤回对被告郭某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因本案适用简易程序,依法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陈某承担。审判员 唐国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唐敏红第1页共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