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锦江民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玉兵与唐小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兵,唐小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杨玉兵。委托代理人何凯,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兵与被告唐小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兵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兵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兵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郭志强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勤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