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锦江民初字第16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杨玉兵与唐小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杨玉兵,唐小波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锦江民初字第1671号原告杨玉兵。委托代理人何凯,四川安序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唐小波。本院在审理原告杨玉兵与被告唐小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杨玉兵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杨玉兵申请撤回起诉,属于自由处分其民事诉讼权利的行为,且不规避法律规定,也不损害他人的合法权益,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杨玉兵撤回起诉。(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王 涛人民陪审员 郭志强人民陪审员 胡士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丁勤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