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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仑民监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於仲凯申请支付令民事裁定书(1)

法院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於仲凯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

全文

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仑民监字第1号原申请人:史兴良,男,1965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宁波市北仑区霞浦街道陈华村*组**号。原被申请人:於仲凯。原申请人史兴良与原被申请人於仲凯申请支付令一案,本院于2007年12月21日作出(2008)甬仑民督字第4号支付令,该支付令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经本院院长提交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认为,该支付令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涉嫌虚假诉讼犯罪,应移送公安侦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查。审 判 长  袁士增审 判 员  聂宗莲代理审判员  马艳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代书 记员  徐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