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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钦民二终字第5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1-11

案件名称

(2013)钦民二终字第52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钦州电视台,郑永海,钦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钦民二终字第52号上诉人(一审被告)钦州电视台。住所地钦州市××号。法定代表人肖斌,台长。委托代理人农飞翔,钦州电视台财务人员。委托代理人冯永富,广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一审原告)郑永海,男,XXXX年XX月XX日生,汉族,吉林省人,住吉林省××市烟筒山镇新发村模范屯。委托代理人胡斌,广西海湾律师事务所律师。一审被告钦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法定代表人龙洁,局长。委托代理人冯永富,广西海岸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钦州电视台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2)钦南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1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6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钦州电视台的法定代表人肖斌及其委托代理人农飞翔、冯永富,被上诉人郑永海的委托代理人胡斌,一审被告钦州市广播电影电视局的委托代理人冯永富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一审认定的主要事实不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2012)钦南民初字第838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钦州市钦南区人民法院重审。二审案件受理费5818元,上诉人钦州电视台已预交,由本院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 成审 判 员  李忠祝代理审判员  严国琼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秋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