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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终字第006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张燕林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西省长治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燕林,杨开俊,山西陈氏威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终字第00613号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张燕林,男,汉族,1967年8月5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小岩村*组**号。上诉人(原审本诉被告、反诉原告)杨开俊,女,汉族,1962年4月3日出生,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付沟村1组39号委托代理人王磊,北京商安(重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本诉原告、反诉被告)山西陈氏威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襄垣县富阳工业园区。法定代表人陈小珠,任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王广富,山西健杰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张燕林、杨开俊因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襄垣县人民法院(2012)襄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张燕林、杨开俊及其委托代理人王磊、被上诉人山西陈氏威鹏照明科技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陈小珠及其委托代理人王广富均到庭参加了庭审。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襄垣县人民法院(2012)襄民初字第809号民事判决;二、发回襄垣县人民法院重审。审 判 长  李明德审 判 员  王 亮代理审判员  郭庆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李 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