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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安中民终字第0046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06-24

案件名称

曹英军与刘进富、刘赐伍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安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民终字第0046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赐伍。委托代理人伍海礁,汉滨区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曹英军。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进富。委托代理人杨化旬,安康市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上诉人刘赐伍因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不服汉滨区人民法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034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刘赐伍于2013年8月14日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刘赐伍自愿申请撤回上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刘赐伍撤回上诉,双方当事人均按照原判决执行。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上诉人刘赐伍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钱建新代理审判员  李 丹代理审判员  张 燕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帅文婷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