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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黄执字第181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0

案件名称

管秀玲执行案裁定书1

法院

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管秀玲,青岛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黄执字第1814-2号申请执行人管秀玲。被执行人青岛龙达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开发区紫金山路117号。法定代表人赵明乐,职务董事长。申请执行人依据本院(2012)黄民初字第328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事项为:支付人民币246199.99元。经本院采取执行措施,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认义务。本案执行费269元,已由被执行人交付本院。上述生效法律文书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1)黄民初字第3282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 卿人民陪审员 薛 研人民陪审员 何丽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刘龙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