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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13

案件名称

李镇与李兆林、张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聊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镇,李兆林,张丽辉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496号原告李镇,男,1977年5月4日出生,汉族,聊城交通汽运集团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李兆林,男,1959年11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住聊城市东昌府区。被告张丽辉,女,1976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址。原告李镇与被告李兆林、张丽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2月10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镇,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李兆林、张丽辉经公告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李兆林因做生意急需资金,分别于2011年6月27日、6月29日向原告借款共计120万元,当时口头承诺壹个月归还,但借款期限届满后未按期偿还,经原告催要,被告李兆林于2012年12月28日为原告书写了还款计划书,但被告也一直未按还款计划书履行,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诉至法院后,被告李兆林偿还借款9万元。被告张丽辉与被告李兆林系夫妻关系,借款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综上,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李兆林、张丽辉共同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20万元;案件受理费及诉讼保全费均由被告承担。被告李兆林、张丽辉均未到庭、未答辩。诉讼中原告为支持其主张提交了以下证据:1、2011年6月27日、6月29日的借据各一张,拟证明被告李兆林向原告借款两笔共计120万元。2、录音光盘及整理材料一份,拟证明被告认可向原告借款120万元,由于资金紧张目前无力偿还。3、2012年12月28日的还款计划书一份,拟证明被告李兆林承诺自2013年3月份起每月偿还15万元直至还清。4、照片一宗,拟证明原、被告双方对于借款及如何还款进行短信交流的事实。5、出庭作证的证人张学敬的证言,拟证明借款过程、数额及催要的事实。对上述证据被告李兆林、张丽辉均未到庭质证。被告李兆林、张丽辉均未向本院提交任何证据。经审核以上证据并结合当事人的陈述和质证意见,本院可以确认以下事实:2011年6月27日,被告李兆林因经营煤炭需要资金,通过张学敬介绍向原告李镇借款50万元,并出具了内容为:“今借人民币伍拾万元整(500000元)”的借据一张,同年6月29日,被告又向原告借款70万元,并出具了内容为:“今借人民币柒拾万元整(500000元)”的借据一张,上述两笔借款共计120万元。被告李兆林借款后一直未偿还,经原告催要,被告李兆林于2012年12月28日向原告出具了还款计划书,内容为:“根据目前煤炭市场现状以及对未来市场的预测,2013年3月份,煤炭市场有望回暖。鉴于本人与中国华电集团黄港发电有限公司的特殊关系,加之与天津物资集团燃料油公司特殊关系,2013年2月起,可望每月向黄港发电有限公司供印尼煤一船或澳洲煤(45天)一船,印尼煤每船6.5万吨,澳洲煤每船15万吨。我的每吨咨询服务费实际可得到3元。印尼煤每船获利20万元,澳洲煤每船获利45万元,基于上述情况,本人向李镇作出如下还款计划,从明年3月份起每月向李镇还款15万元(澳洲煤时还30万元)直至还清。”。还款计划作出后,被告李兆林未偿还借款,原告诉至本院后,被告李兆林偿还借款9万元,剩余借款未再偿还。审理中,原告向本院申请了诉讼保全,本院于2012年1月30日作出(2012)聊东民一初字第496-1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李兆林名下的位于东昌府区古楼办事处三里铺小区7号楼2单元261室的房产或相同价值的其他财产,为此,原告支出诉讼保全费5000元。另查明,被告李兆林与被告张丽辉系夫妻关系,李兆林向原告借款的行为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本院认为,民间借贷是指公民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的借贷行为。只要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真实即可认定有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本案被告李兆林向原告李镇借款的事实清楚,并自愿出具了借据及还款计划书,该借款行为合法有效,原告所诉并无不当,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但原告起诉后被告偿还的9万元应予冲减。关于被告张丽辉应否承担偿还借款的义务,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规定“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除外。”,本案被告李兆林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向原告李镇借款120万元,无证据证明该借款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也不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的除外情形,故原告要求被告李兆林之妻张丽辉共同偿还借款,并无不当,予以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限被告李兆林、张丽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李镇借款本金111万元。二驳回原告李镇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5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李兆林、张丽辉承担。(以上费用原告已预交,判决生效后即转为实收,待执行时一并过付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席守田审判员  秦绪娥审判员  潘丽英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付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