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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4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4-03

案件名称

戚志美、还某某与王彩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1000050301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王彩华,戚志美,还某某,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100005030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中法民一终字第15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王彩华,男,汉族,1972年10月9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吕伟虹,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梁智航,广东法家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戚志美,女,汉族,1966年12月4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还某某,女,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还某某,男,汉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姚娅妮,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以上三被上诉人的共同委托代理人林志荣,广东顺晖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营业执照注册号440681000050301。负责人廖宁。上诉人王彩华因与被上诉人戚志美、还某某、还某某及原审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佛山市顺德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2013)佛顺法伦民初字第6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王彩华于2013年8月1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王彩华撤回上诉是其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和《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王彩华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3097.73元,减半收取1548.87元,由上诉人王彩华负担。王彩华多交的7700.21元,经其申请由本院依法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梁?绮?云代理审判员 ?曾?慧?元代理审判员 ?曾?朝?阳????二○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卢?文?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