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柞执字第00047-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6-05-20
案件名称
王宝印与柞水县路桥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柞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柞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宝印,柞水县路桥工程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柞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柞执字第00047-3号申请执行人王宝印,男,生于1942年7月1日,汉族,柞水县人,柞水县名优水泥销售配送中心业主。委托代理人XX,男,生于1974年4月17日,汉族,柞水县人,系申请人王宝印之子。被执行人柞水县路桥工程公司。住所地:柞水县城交通路。负责人邓志学,公司经理。本院在执行王宝印与柞水县路桥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被执行人柞水县路桥工程公司还应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宝印水泥款115436.80元及违约金,并给付申请执行人垫付的诉讼费4500元,还应承担案件执行费1799元。在执行中,申请执行人王宝印与被执行人柞水县路桥工程公司达成了执行和解协议,被执行人柞水县路桥工程公司在协议达成之日给付申请执行人王宝印水泥款115436.80元、违约金80000.00元、案件诉讼费4500元共计199936.80元,其余部分申请执行人予以放弃,执行费1799元由被执行人承担。被执行人柞水县路桥工程公司已按和解协议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王宝印已领取案件款199936.80元,并向本院出具了书面结案证明,本案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2)柞民二初字第00008号民事判决书执行终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恢林审判员 兰国华审判员 金小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霍国波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