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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241-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4-22

案件名称

浙江永达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与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永达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长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湖长和商初字第241-3号原告:浙江永达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张发庆。委托代理人:都永斌。被告: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原告浙江永达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6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黎静适用简易程序。原告浙江永达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永达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要求撤回对被告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的起诉,系其自行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永达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江苏戴园建材集团有限公司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298元,减半收取2649元,财产保全费1895元,共计4544元,由原告浙江永达电力实业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黎静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钱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