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淳威商初字第1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与方玄高、XX梁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方玄高,XX梁,洪满奎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淳威商初字第117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住所地:淳安县千岛湖镇新安大街90号。代表人:李昌杰。委托代理人:王勤保,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鲍青,浙江思伟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方玄高。被告:XX梁。被告:洪满奎。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诉被告方玄高、XX梁、洪满奎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按本院通知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3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淳安县支行撤诉处理。审判员 田 丰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孙夏飞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