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陈民二初字第0009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9-24
案件名称
宝鸡市吉利托运有限责任公司与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靖鑫铸造厂、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宝鸡市吉利托运有限责任公司,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靖鑫铸造厂,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陈民二初字第00099号原告宝鸡市吉利托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宝鸡市火车站人防招待所南门。法定代表人蒋用耀,任经理。被告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靖鑫铸造厂。住所地:陕西省岐山县五丈原镇同星村(宝鸡亚特铸造有限公司院内)。负责人谭建军,任经理。被告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经济开发区新型工业园经发一路。法定代表人谭建军,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宝鸡市吉利托运有限责任公司诉被告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靖鑫铸造厂、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宝鸡市吉利托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靖鑫铸造厂、西安靖鑫航空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680元,减半收取840元,保全费832元,共计1672元,由原告宝鸡市吉利托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审判员 杨文辉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乔小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