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宁民一初字第0111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马万敏与宁国市尚逸城市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万敏,宁国市尚逸城市酒店有限公司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宁国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宁民一初字第01114号原告:马万敏,女,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国市。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金胜,安徽地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宁国市尚逸城市酒店有限公司,住所地宁国市。组织机构代码不详。法定代表人:陈宗明,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马万敏与被告宁国市尚逸城市酒店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马万敏于2013年8月14日以补充证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万敏撤回对被告宁国市尚逸城市酒店有限公司的起诉。本案受理费2654元,减半收取1327元,保全1120元,合计2447元,由原告马万敏负担。代理审判员 王 蕾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唐嘉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