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唐民申字第126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再审申请人张某甲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离婚纠纷再审复查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张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第二百零六条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唐民申字第126号再某某,男,1987年6月6日出生,汉族,无业。被申请人(一审原告)张某某,女,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再审申请人张某甲与被申请人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唐山市芦台经济开发区人民法庭于2010年1月14日作出(2010)丰(芦)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1年6月13日,张某甲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后,于2011年7月25日作出(2011)唐民申字第86号民事裁定,指令丰南区人民法院对(2010)丰(芦)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三、四项进行再审;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第三、四项的执行。后该案由唐山市汉沽农场法庭再审。2013年8月8日,再审申请人张某甲以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为由,就(2010)丰(芦)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再次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本院认为,张某甲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唐山市汉沽农场法庭对(2010)丰(芦)民初字第3号民事判决第二项进行再审;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第二项的执行。审 判 长 张秀敏代理审判员 杜 倩代理审判员 刘文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单征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