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香法执民字第87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01-01
案件名称
米家缘与闫红学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香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香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米家缘,闫红学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香法执民字第878号申请人米家缘。被执行人闫红学,香河县新开街道办职工。米家缘诉闫红学借款纠纷一案,香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香民初字第1945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1年9月7日立案执行。但被执行人闫红学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闫红学名下银行存款24600元至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账户。户名:香河县人民法院;开户行:农行香河县支行;账号:50×××40.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周虎城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迎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