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安汉执字第0034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陈正康与中国人寿财产保险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康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正康,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安康市汉滨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安汉执字第00347号申请执行人陈正康,男,汉族,1993年8月3日出生,安康市汉滨区人,住安康市汉滨区县河镇。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住所:安康市汉滨区江北进站路6号电信生产大楼2、3、5层。组织机构代码:05475022-9。负责人周宝安,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执行陈正康申请执行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依据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3)安汉民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8月14日向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赔偿赔付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经济损失共计33046元,向本院交纳执行费5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安康中心支公司自觉履行了全部义务,故本案执行完毕。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安汉民初字第00874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代理审判员 梁超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张伟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