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高民一初字收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X诉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高民一初字收第00625号原告王X,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XX,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王X诉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X负担,其已预交300元,由本院退付其150元。审 判 长 王树勋人民陪审员 李晓亮代理审判员 武袆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锐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