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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高民一初字收第0062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1-20

案件名称

王X诉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一审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高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X,张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陵县人民法院民事��定书(2013)高民一初字收第00625号原告王X,女,1977年5月11日出生,汉族。被告张XX,男,1973年1月14日出生,汉族。本院在审理王X诉张XX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王X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X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X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王X负担,其已预交300元,由本院退付其150元。审 判 长  王树勋人民陪审员  李晓亮代理审判员  武袆锋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岳锐敏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