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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新密执字第39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新密市天达汽车贸易维修有限公司诉张新伟、马现贵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密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新密市天达汽车贸易维修有限公司,张新伟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密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新密执字第390-2号申请执行人新密市天达汽车贸易维修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宋金柱,公司总经理。被执行人张新伟,男,汉族。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2)新密民一初字第257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新密市天达汽车贸易维修有限公司诉张新伟、马现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2年8月27日依法委托河南东风拍卖行有限公司拍卖被执行人张新伟所有的豫AG13**号东风神宇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2012年11月9日黄永生(男,汉族)以83000元竞得。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豫AG13**号东风神宇牌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所有权及相应的其他权利归买受人黄永���所有,该车财产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黄永生时起转移。二、买受人黄永生可持本裁定书到财产管理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建军审判员  陈永霞审判员  秦晓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圣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