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江中法执字第177-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杨继浪罚金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江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继浪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江中法执字第177-1号被执行人杨继浪,住阳春市。被执行人杨继浪犯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假冒注册商标罪案,本院作出的(2011)江中法刑二初字第4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依上述判决,被执行人杨继浪判处罚金人民币90万元,本院于2013年5月29日立案执行。本院向被执行人杨继浪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判决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收通知后至今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到本市辖区内有关银行、车管、国土、住建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查明被执行人确无银行存款、车辆、土地、房产等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3年6月4日委托广东省阳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调查被执行人财产状况,至今未有答复。被执行人杨继浪正在江门监狱服刑。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杨继浪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正在江门监狱服刑,本案暂不具备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3)江中法执字第177号案终结本次执行。本院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将恢复执行本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马俊明审 判 员  陈耀强代理审判员  梁智坚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方雪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