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京民初字第1635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1-23
案件名称
魏风云与谢金峰离婚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镇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魏某某,谢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京民初字第1635号原告魏某某。委托代理人刘军,镇江市京口区鹏飞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谢某某。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3年5月28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审判员李俊独任审判,于2013年7月2日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魏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刘军、被告谢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1998年自由恋爱,2001年6月登记结婚,2002年6月生一女,取名谢某。双方自2003年起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夫妻感情现已破裂。原告现诉至法院要求:1、离婚;2、婚生女随被告共同生活;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被告辩称,夫妻感情尚未破裂,现不同意离婚。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1998年自由恋爱,2001年6月登记结婚,2002年6月生一女,取名谢某。双方自2003年起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致夫妻感情不睦。上述事实,有书证、当事人陈述等证据予以证实。本院认为,本院对原、被告双方的婚姻基础、婚后感情、要求离婚的原因及夫妻关系现状等进行了综合分析后,确认原、被告之间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有和好的可能。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支持。望双方互谅互让,珍惜夫妻感情。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不准原告魏某某与被告谢某某离婚。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魏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镇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俊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慧(附:上诉须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