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杭民终字第179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浙江新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与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浙江新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
全文
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杭民终字第1792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刘金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浙江新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锡甫。上诉人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浙江新发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富阳市人民法院(2011)杭富民初字第29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3年5月2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于2013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未侵害他人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10260元,减半收取5130元,由上诉人浙江金鑫钢结构集团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长 赵为民代理审判员 盛 峰代理审判员 睢晓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陈 斌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