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81-1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02-02
案件名称
佛山市创瓷窑炉有限公司与安阳嘉德陶瓷科技有限公司,范春树,鲍洪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佛南法民三初字第581-1号原告佛山市创瓷窑炉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袁细宝。委托代理人周明星。被告安阳市嘉德陶瓷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范春树。委托代理人张俊田。被告范春树。被告鲍洪泉,男,住四川省隆昌县。本院受理上列原、被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安阳市嘉德陶瓷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为嘉德陶瓷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合同履行地在河南省内黄县陶瓷产业园区内,被告嘉德陶瓷公司的住所地也在河南省内黄县陶瓷产业园区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本案移送河南省内黄县人民法院审理。本院认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一般管辖原则,双方可在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与被告在合同补充协议中约定“协议各方因合同及本补充协议发生争议的,应先行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处理”,该选择管辖的约定没有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发生合同纠纷依法应由协议选择的乙方住所地即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本院作为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被告嘉德陶瓷公司提出的管辖权异议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和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安阳市嘉德陶瓷科技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被告嘉德陶瓷公司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不成立,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嘉德陶瓷公司负担,并于本裁定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本院缴交。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周桂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黄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