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乾法执字第00224-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9-11
案件名称
倪生春与马望学健康权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倪生春,马望学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乾法执字第00224-2号申请执行人倪生春,男。被执行人马望学,男。本院在执行倪生春申请执行马望学健康权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倪生春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由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5月9日作出的(2013)咸民终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于2013年5月21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马望学给付医疗费等合计6355.9元、逾期给付的债务利息、一审诉讼费40元及执行费50元。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对被执行人马望学及其妻银行存款划拨执行5843.09元,对余款602.81元及逾期利息部分申请执行人已明确表示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257条6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陕西省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的(2013)咸民终字第0047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战民代审判员 史志强代审判员 张利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袁 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