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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8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纪×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363号原告纪×,女,1979年6月21日出生。被告刘×,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纪×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纪×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