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836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纪×与刘×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纪×,刘×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8363号原告纪×,女,1979年6月21日出生。被告刘×,男,1979年1月1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纪×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纪×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纪×诉被告刘×离婚纠纷一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纪×负担(于本裁定生效后七日内交纳)。审判员 赵 东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高明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