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滑民一初字第41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毛某某与秦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毛某某,秦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滑民一初字第417号原告毛某某,女,1990年6月9日生。委托代理人段永生,河南金太阳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秦某某,男,1990年3月1日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毛某某诉被告秦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毛某某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无损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且符合法律规定,故对原告毛某某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权利所做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毛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毛某某负担。审判员 李自宽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李 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