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双执字第100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6-03-16
案件名称
关云鹏诉四平市双山管理局劳动仲裁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双辽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双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关云鹏,四平市双山管理局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双辽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双执字第100号申请执行人关云鹏,男,1943年4月7日生,汉族,系四平市双山灌区管理局退休职工,现住双辽市。被执行人四平市双山管理局。法定代表人杜春波,系局长。关云鹏诉四平市双山管理局劳动仲裁纠纷一案,双辽市劳动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9月26日作出了双劳仲案字(2012)23号劳动仲裁书,由被执行人四平市双山管理局给付申请执行人关云鹏拖欠的工资款85,016.44元。仲裁书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款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双执字第100号执行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王铁铮审判员 : 郭 春审判员 :杨玉福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 王 剑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