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巨商初字第694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8-12-30
案件名称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杨甲兵、张爱军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杨甲兵;张爱军;蒋雪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商初字第694号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山东省巨野县。机构代码:61409170-1法定代表人周克强,该联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磊,巨野张表信用社信贷专管员被告杨甲兵,男,1968年1月7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张爱军,女,1976年6月2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蒋雪花,女,1968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杨甲兵、张爱军、蒋雪花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8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期间以被告已归还借款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巨野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 判 长 谷训山审 判 员 马章运人民陪审员 孙念金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郭玉玺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