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澄民初字第0042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8-26
案件名称
贺争坤与孙小强、孙建仓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澄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澄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贺争坤,孙小强,孙建仓
案由
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三十一条
全文
陕西省澄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澄民初字第00422号原告贺争坤,男被告孙小强,男。被告孙建仓,男原告贺争坤与被告孙小强、孙建仓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杜东承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贺争坤、被告孙建仓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孙小强经传票传唤未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贺争坤诉称,2011年2月15日,原告在被告孙建仓的要求下与被告孙小强签订了由被告孙小强承租原告柳工50C装载机一台的租赁协议,协议约定租期一年,月租金为12500元,被告孙建仓担保合同履行,租期届满后,被告向原告返还了装载机,返还过程中装载机不能发动,被告答应维修,但未支付修理费,原告垫支修理费5018元。被告孙小强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原告租赁费,履行合同开走装载机时付租金5000元,原告索要的8.8万元租金系被告孙建仓支付,对于下欠租金5.7万元,二被告互相推脱,故原告诉讼要求判令被告孙小强支付剩余租金5.7万元,赔偿原告经济损失1万元,并承担原告垫支的装载机维修费5018元,被告孙建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案件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原告贺争坤提供的主要证据有:1.租赁合同,用以证明原告和被告孙小强订立装载机租赁合同,租期一年,月租12500元,被告孙建仓在合同上以担保人身份签名,担保孙小强履行合同义务。被告孙建仓对该证据无异议。2.装载机维修发票和维修清单,修理厂厂长谈话笔录,用以证明被告孙小强在使用原告装载机过程中造成车辆故障,被告在交付装载过程中,原告垫支维修费用5018元。被告孙建仓对该证据真实性无异议,表明由原告和孙小强协商解决。被告孙小强未到庭应诉,未提出答辩意见。被告孙建仓辩称:原告和孙小强签订的装载机租赁协议内容及其担保孙小强履行协议属实。孙小强支付原告租金5000元,其替孙小强向原告支付租金8.8万元,下欠租金应该由孙小强清偿。原告接受装载机过程中,因装载机不能发动,其提出维修费用由原告和孙小强协商。经审理查明:2012年2月15日,原告贺争坤与被告孙小强订立的装载机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原告将其所有的柳州50C装载一台租给孙小强使用,租期一年,月租金12500元,承租人首付15000元租金,每月16日付下月租金,承租期间所有维修,维护费用承租人自理,原告不与负担。合同到期后,承租方须保证装载机进行正常,机器完整无损。被告孙建仓作为孙小强的担保人在合同上签名。被告孙小强接手装载时支付原告租金5000元。2013年2月15日租期届满,原告到被告孙小强工地取回装载机,因装载机出现故障,无法发动,原告提出让被告孙建仓修理,被告孙建仓联系了修理工并安排了修理,但未支付修理费,原告支付修理费5018元。同时查明,被告孙小强承租原告装载机期间,原告多次找被告孙小强索要租金无果,原告遂找担保人孙建仓索要,孙建仓总计付给原告租金8.8万元。本院认为:合法的租赁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与被告孙小强订立租赁合同,合同中对租金、租期及租赁物的维修约定明确,当事人对合同效力未提出异议,该租赁合同合法有效。被告孙小强未按时支付租金,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被告孙建仓作为孙小强的担保人,对于孙小强未按合同履行义务,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责任后,有取向被告孙小强追偿。原告诉请二被告共同清偿下欠租金5.7万元及维修费用5018元合理合法,应予支持。其要求二被告赔偿经济损失1万元无法律依据和事实依据,不予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孙小强于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清偿原告贺争坤租赁费5.7万元,维修费5018元,合计62018元,被告孙建仓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生效判决履行金钱给付义务,须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00元由被告孙小强和孙建仓共同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后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双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渭南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杜东承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石煜萍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二百一十九条: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第三十一条: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