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铜官执字第00802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1-28
案件名称
陈兴业民间借贷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铜陵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兴业,铜陵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铜陵市春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铜陵市铜官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铜官执字第00802号申请执行人陈兴业,男,汉族,住本区。被执行人铜陵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陈可策被执行人铜陵市春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秦昭华。申请执行人陈兴业与被执行人铜陵昭通汽车电器制造有限公司、铜陵市春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3)铜官民二初字第00411号民事判决书已生效,但上列被执行人并未按期履行付款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铜陵市春禾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在铜陵皖江农村商业银行的全部股份。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王贤稳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马 静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