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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湖安商外初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07-11

案件名称

杭州泰富纺织化纤有限公司与安吉成功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安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泰富纺织化纤有限公司,安吉成功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安吉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湖安商外初字第29号原告:杭州泰富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孙建清。委托代理人:周君红。被告:安吉成功家具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黄征甫。原告杭州泰富纺织化纤有限公司诉被告安吉成功家具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3年7月19日起诉来院,本院于同年7月24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杨卫星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8月14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周君红律师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素有业务往来。2012年11月27日,原告分别向被告提供型号为15D﹡64MM三维阻燃再生塑料制品2479公斤、7D﹡64MM三维阻燃再生塑料制品3960公斤,计货款人民币73404.6元;同年12月22日,又分别向被告提供上述二型号的再生塑料制品2889公斤、3026公斤,计货款人民币63882元。被告仅于同年12月21日支付了40000元,余97286.6元至今未付,请求判令被告支付并赔偿利息损失。被告未作答辩。原告为证明自己的主张,举证如下:一、日期分别为2012年11月27日、12月22日的送货单二份,该二份送货单上均有被告员工泮建刚签字。二、原告开具给被告的金额分别为73404.6元、63882元的增值税发票二份。三、被告于2012年12月21日汇给原告40000元的银行凭证一份。四、被告业务人员于冶于2013年1月19日出具给原告的拟于同年2月1日前支付欠款97286.60元的付款计划书一份。被告未提供证据。被告未到庭应诉,视为其放弃对原告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和对原告主张的事实进行抗辩的权利。故本院认定原告所提供的证据内容真实且与本案讼争事实存在直接关联,应依法确认其证明力。综上,本院对被告欠原告货款97286.60元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原、被告系买卖合同关,被告应及时偿付货款。现被告在明确欠货款数额后未及时偿付清货款,应承担继续偿付的民事责任。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利息损失的诉请,于法有据,本院也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安吉成功家具有限公司向原告杭州泰富纺织化纤有限公司支付货款97286.60元并赔偿利息(按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自2013年2月2日起计算至本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履行。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205元(已减半),由被告负担,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卫星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别 峰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