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穗南法万民初字第187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1-24
案件名称
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年丰村经济合作社与冯泽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经济合作社,冯泽泉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穗南法万民初字第187号原告经济合作社,住所地,营业执照注册号440110000019119。法定代表人陈金泉,职务主任。委托代理人高伟奇,男,1967年8月7日出生,汉族,联系地址,系该经济合作社副主任。被告冯泽泉,男,1970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南沙区。委托代理人邓玲,广东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郭玮,广东顺航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年丰村经济合作社诉被告冯泽泉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中,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年丰村经济合作社于2013年8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年丰村经济合作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年丰村经济合作社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广州市南沙区万顷沙镇年丰村经济合作社负担(已付)。审判员 陈 健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记员 曹雪芬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