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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53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5-11-29

案件名称

廖厚锋与陈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惠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惠城法小民初字第153号原告廖厚锋,男,汉族。被告陈海光,男,汉族。原告廖厚锋诉被告陈海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7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廖厚锋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廖厚锋诉称:2012年7月16日,被告因急需资金周转向原告借款人民币l00000元,并约定借款期限为一个月,即于2012年8月16日归还借款,但借款期限届满,被告陈海光未归还借款。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拒不归还,被告毫无诚信可言。综上,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民事诉讼法》、《民法通则》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望贵院判如所请!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返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利息(从2012年8月16日开始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借款利率计算到还清之日止)。2、本案的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被告陈海光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出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是朋友,于2007年左右相识。2012年7月16日,被告以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并向原告出具了一份借据,约定借款期限从2012年7月16日至2012年8月16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讨未还,原告遂诉至本院,请求判如所请。另查,经原告申请,本院于2013年2月5日作出(2013)惠城法小保字第16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告陈海光名下的粤LH###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同时查封了原告为本案保全提供担保的其名下的粤LP###号轿车一辆(查封期限为一年)。以上事实有借据、常住人口信息、民事裁定书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本案债权债务关系明确,被告在约定的借款期限届满后没有偿还借款,已违约,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应向原告支付逾期还款的利息。故,原告的诉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支持。被告陈海光经本院依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抗辩或质证的权利,不影响案件审理。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缺席判决如下:被告陈海光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廖厚锋偿还借款人民币100000元及其逾期利息(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1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从2012年8月17日计至本金还清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00元、保全费520元,共计人民币2820元,由被告陈海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王镜新审 判 员  石 磊代理审判员  潘丽军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林海利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