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未刑初字第00438号
裁判日期: 2013-08-14
公开日期: 2014-11-18
案件名称
被告人吕伟强贩卖毒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未刑初字第00438号公诉机关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吕某某,男,1982年7月24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2月21日被西安市公安局未央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22日被执行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以西未检刑诉(2013)33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7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吕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吕某某长期吸毒并以贩养吸。2013年2月19日,被告人吕某某从西安市三桥火车站“老拐”(另案处理)处购买300元毒品,除用于自己吸食外,将剩余的毒品分成7小包准备卖给吸毒人员牟利。20日下午,被告人吕某某在其家中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吸毒人员吕瑶毒品一小包。21日11时许,被告人吕某某又卖给吕瑶毒品一小包,吕瑶购买毒品后被公安机关抓获,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将被告人吕某某抓获,并从其床头一小塑料瓶中缴获毒品5小包。经鉴定,从吕某某处提取的毒品中检出海洛因,净重0.23克。上述事实,被告人吕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公安机关出具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毒品检验鉴定报告、毒品指认照片、证人证言、被告人吕某某供述及其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吕某某为牟利而向他人贩卖毒品,其行为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规定的贩卖毒品罪,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的事实成立,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吕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以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当庭自愿认罪,依法可从轻处罚。西安市未央区人民检察院建议对被告人吕某某判处四个月拘役至一年又四个月有期徒刑,符合法律规定,量刑建议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四款、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吕某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3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2月21日起至2013年9月20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骆成兴人民陪审员 邓志斌人民陪审员 黄福全二〇一三年八月十四日书 记 员 侯 婧 微信公众号“”